(2)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,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,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;
(3)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,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,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;
(4)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,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【参考法条】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一条
桂林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2008-2020 咨询热线:13737744997 传真:0773-2673115 地址:七星区毅峰南路16号
本站关键字:桂林婚姻律师网-桂林离婚律师,桂林律师,离婚财产,刑事诉讼,劳动维权,交通事故,离婚诉讼